《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y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如果不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就涉嫌違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guī)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因為拒絕或逃避核酸檢測且造成疫情傳播,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