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身上,錢卻沒了?在東莞工作的朱先生,遭遇了工資卡在境外被盜刷的煩心事兒,一紙訴狀將涉案銀行告上了法庭。8月11日下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這個案子入選了廣東法院民法典“百場庭審直播”案例,整個庭審過程在中國庭審公開網(wǎng)進行直播。
▲紅線框內為被盜刷的錢款
柜員機上取錢 手機卡內一萬元“失蹤”
2021年5月25日,朱先生的妻子去東莞某銀行的柜臺機取錢,發(fā)現(xiàn)朱先生的銀行卡在境外被盜刷了4次,合計損失金額1萬多元,消費地點全部都在迪拜,而朱先生一家在那段時間都沒有出境記錄。5月26日,朱先生攜帶案涉銀行卡到轄區(qū)派出所進行了報案,并將案涉銀行告上了法庭。
爭論焦點:卡內的損失誰來擔責?
法庭上,雙方圍繞案涉訴爭的交易是否屬于偽卡交易,以及存款損失金額究竟由誰來擔責兩個爭議焦點開展了辯論。朱先生訴稱,在銀行卡被盜刷的時間段內自己沒有到過境外,銀行卡也一直由自己保存,因此銀行管理存在漏洞,請求法院判決銀行賠付被盜刷的1萬多元。
銀行辯稱,朱先生沒有盡到妥善保管案涉銀行卡及密碼義務,應承擔責任。首先朱先生時隔8天才報警,無法證明交易發(fā)生時卡片在其手上;其次,朱先生在東莞工作生活,但案涉銀行卡流水顯示該卡一直在湛江使用,證明其一直將銀行卡交予他人使用。
關于銀行卡在湛江使用的問題,朱先生解釋說,是因為妻子居住在湛江,自己將銀行卡交于妻子使用,而且妻子也沒有出境記錄。那張卡頭一天在湛江使用,第二天就在迪拜刷卡,如果是本人操作,完成不符合常理。關于這一點,銀行方面未進行辯駁。
庭審后,法官組織了調解,但是因為雙方分歧較大,調解不成功,此案法院將擇期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六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記者 馮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