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論
2013年10月,南京市民蒲先生在民生銀行南京分行辦理了一筆117萬元、為期20年的房貸,約定以“等額本息”方式還款??勺罱?,蒲先生卻發(fā)現還了7年多房貸,本金還是117萬。原來,是銀行擅自變更還款方式為“先息后本”:先還利息,到期后一次性歸還117萬元本金。據蒲先生算賬,他或將因此多還款三四十萬元。
還款方式是貸款合同的核心內容,決定著雙方的權利義務。但這兩種還款方式分別適合于不同人群,并無優(yōu)劣之分?!跋认⒑蟊尽备m合做生意、付月租等應急情況,一般不用于房貸。蒲先生對銀行變更還款方式“怒不可遏”,對于短期內缺少現金的人來說,卻可能是求之不得。
所以,此事的關鍵點在于,哪怕對借款人有利,銀行單方變更合同也涉嫌違法。貸款合同是借貸雙方合意的結果,雙方均須嚴格履行,這就是“契約精神”,其變更的前提須是雙方重新協(xié)商一致。
回到此事,在蒲先生和銀行交涉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曾提出疑問:“這個上面寫的是采用等額本息法,每月還款本息數合計是8092.95元,但2014年還的時候只有5609元,您當時沒發(fā)現嗎?”意思是,蒲先生對于還款方式變更是知情認可的。
蒲先生則回應稱,“因為扣款、劃款、計算金額,全是銀行的問題啊,我只是負責把錢存在我的卡上,自動還款”。應該說,其回應是到位的,他作為貸款人的義務已履行,目前的問題,完全是銀行擅改合同所致。而蒲先生也無須受此無效合同制約。
雙方于2013年簽訂的合同,是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唯一合法文件,蒲先生可據此要求繼續(xù)按約定方式還款;如有證據證明,這種變更為其造成了實際損失,還可要求賠償。
向銀行借款,借款人本就處于相對劣勢一方,利息高低和還款方式基本銀行說了算。在此現實下,若不徹底堵住銀行擅改合同的“口子”,借款人的權益將難以保障。以此而言,此一個案也足以引起社會警覺。
李曙明(法律從業(y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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