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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托房客辦社保,房子險些沒了!

李女士沒有想到,自己曾經(jīng)當做好友、掏心掏肺對待的房客,竟然會騙她!更讓她想不到的是,在警方的協(xié)調(diào)下,雖然對方退還了號稱辦社保的錢,但借自己的8.9萬元卻不還了。最驚訝的是,在起訴房客時,李女士才發(fā)現(xiàn),對方居然還憑假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去派出所在自己出租給她的房子上落了戶,搖身一變成了房主!李女士現(xiàn)在想知道,她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李女士和家人來到派出所,想知道房子是如何被“易主”的

李女士和家人來到派出所,想知道房子是如何被“易主”的

房東:號稱能辦職工社保 房客拿了錢卻沒下文

今年56歲的李女士在陜西省蒲城縣有一套商品房。因常年居住外地,2017年3月12日,李女士將房子出租給了一個名叫賈燁(化名)的女子。李女士說,此后的幾年里,她倆在微信上無話不談,成了交心的朋友。

“2021年7月,我和賈燁微信聊天過程中,提到現(xiàn)在生意難做,表達過老了以后沒有保障的擔憂,賈燁聲稱她有同學在蒲城縣社保局,能給我辦職工養(yǎng)老保險,可以掛靠在陜煤集團?!崩钆啃膭恿耍瑸榱宿k理職工養(yǎng)老保險,當月24日,李女士通過銀行、微信轉(zhuǎn)賬方式,給賈燁轉(zhuǎn)了數(shù)萬元?!斑^了不到一個月,對方說還需要交醫(yī)保的錢,當時我沒錢,賈燁說可以用她的租金抵一部分,就這樣我又花了2萬余元辦理職工醫(yī)保,隨后我提供了身份證、戶口本等復印件?!崩钆空f,“賈燁說這些錢夠補交15年的社保,并表示她把錢都轉(zhuǎn)給辦事的了?!?/p>

此后,隔三岔五,李女士都要問一問辦理職工社保的進展。根據(jù)她向記者提供的與賈燁的聊天微信,記者看到,兩人在微信上聊天頻繁,有日常噓寒問暖的話,有勸導開解煩惱的話,有賈燁因種種原因多次向李女士借錢的話,有轉(zhuǎn)賬記錄、收款記錄,也有李女士多次詢問辦理社保的情況,賈燁多次回復,讓李女士“不要著急”、“好事多磨”。

李女士說,在此期間,除了賈燁跟她不間斷的借錢外,賈燁的孩子上學,需要用她的房子信息,她也讓賈燁到父母家拍了購房合同,想著給房客提供個方便,也好讓對方更用心地給自己辦職工社保。但幾年過去了,辦事用的錢和借走的錢算下來都有十四五萬了,要辦的事還是沒有結果,借出去的錢也一直沒還。

警方:確有辦社保環(huán)節(jié) 不屬于詐騙不予立案

2024年7月6日,李女士第一次沒給房客打招呼便回到了蒲城縣,她到自己房子所在的小區(qū)物業(yè)轉(zhuǎn)悠,無意間得知賈燁在家待著,她說,這是自己第一次感受到被騙了,因為此前打電話時,賈燁都聲稱在外地包工。

李女士說,賈燁躲著她,后來她打電話叫來弟弟和弟媳,賈燁這才露面,在弟弟的要求下,賈燁第一次打了借錢的條子,但后來又不承認了,說是被強迫打的。李女士就此報警求助。

蒲城縣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受理了報警。“民警說,賈燁的確是在幫我辦社保,只是中間出了些問題,最終沒能辦成,讓賈燁把錢退給我?!崩钆空f,7月26日,在民警的主持下,賈燁給她退了7.1萬元辦社保的錢,又為借李女士的錢寫下了一張8.9萬余元的借條,同時承諾8月17日前騰房,9月1日前分兩批還清借款,但7萬多的社保錢退還后,借款卻一直不還。

9月2日,李女士再次來到重泉路派出所,認為賈燁在詐騙她,警方當日出具了受案回執(zhí);9月24日,該派出所經(jīng)過調(diào)查,向李女士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記者看到,蒲城縣公安局經(jīng)審查認為,李女士控告賈燁詐騙一案,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不服本決定,李女士可以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蒲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李女士前往蒲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卻又得知政府不是復議部門,“后來民警說他們寫錯了,要給我重新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p>

詫異:準備起訴房客 發(fā)現(xiàn)“房客竟成了房主”

“派出所說我這事屬于民事糾紛,讓我去法院起訴賈燁?!崩钆勘闱巴ㄔ?,立案庭工作人員將賈燁的身份證號碼輸入電腦后,顯示出賈燁其他涉訴的案子,還顯示出賈燁的戶籍地址,李女士一看,驚呆了?!斑@不是我房子的地址嗎?但上面顯示著賈燁卻是戶主。”李女士說,法院工作人員讓她去房管局和派出所查一查。

“房子是2013年以丈夫的名字購買的,一直沒辦房產(chǎn)證。”李女士便前往重泉路派出所戶籍室查詢,這一查,她才知道,賈燁是以購房的形式在李女士的房產(chǎn)名下落了戶。

“我從未給她賣過房?!崩钆恐绷?,拿出了從派出所復印出的賈燁落戶的相關檔案。記者看到,落戶材料中有一份房屋買賣協(xié)議復印件,簽署日期是2018年12月27日,還有一份李女士的購房合同復印件。戶籍信息顯示,賈燁于2021年9月2日將戶口變動到該房名下,變動類別為“購房”。李女士說,她唯一一次讓賈燁拍過購房合同就是幫她娃上學那次,“當時購房合同在我父母家,賈燁去我父母家拍過購房合同,說是要給學校老師看?!?/p>

李女士就此找上重泉路派出所,拿出了自己的購房合同,說明情況后,派出所又將賈燁的戶口遷出,李女士氣憤地說,“派出所落戶遷戶很隨意,我要是不去找他們,賈燁還是房主,這難道不是欺騙嗎?”

本以為事件已經(jīng)平息,沒想到在10月21日,李女士接到重泉路派出所戶籍室的來電,稱經(jīng)他們核對,當初給賈燁落戶時,警方看到的是購房合同的原件。李女士不淡定了,就此向華商報大風新聞投訴,派出所從哪里看到的是原件?她說,一定要搞清楚。

10月2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跟隨李女士一同來到蒲城縣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在該派出所戶籍室,戶籍民警說,“即使賈燁拿來的是假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我們也無法識別真假,這個事情是賈燁騙了你,是另外一件事?!泵窬Q他們已將賈燁的戶籍從李女士名下房產(chǎn)遷出,同時強調(diào)賈燁當初拿來的購房合同就是原件,他們才給落的戶。李女士提出要看與此相關的檔案,遭到拒絕。

疑問:警方說出社保辦事人員名字 房東去找卻“查無此人”

10月23日,記者通過電話聯(lián)系到房客賈燁,詢問其有沒有拿房東的房產(chǎn)信息給自己落戶?賈燁稱她并沒有,反問記者是否看到戶籍信息。其承認給房東辦過社保,對于記者詢問辦哪里的社保時,賈燁表示不方便回答,讓記者向警方了解情況。對于李女士所說,未查到在陜西繳納有任何社保信息的疑問,賈燁說,這是走非正常渠道辦理的,如果是正常渠道,就不會托人去辦了。

10月2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此致電蒲城縣重泉路派出所蘇所長,其以需請示上級部門為由婉拒了采訪。在李女士提供的一段與所長的對話錄音中,所長稱,李女士的案子本身不構成案子,他們能幫著要錢,已經(jīng)是在幫李女士辦人情案了,是他聯(lián)系社保局的劉曉云(音),讓民警去了解情況的,辦過(社保這回事兒),這些都在案卷中有體現(xiàn),李女士只需去法院起訴,法院根據(jù)情況會來調(diào)取的。

在李女士與辦案民警柳警官的錄音中,柳警官稱,他聯(lián)系過多名社保局人員,確實有辦理社保一事,李女士多次追問是哪個社保局,在蒲城什么地方?該警官只說全蒲城就一個社保局,讓李女士自己去找。李女士詢問其是否聯(lián)系過所長所說的社保人員劉曉云,該民警沒有正面回答,只說他去過社保局,了解過是否能辦社保的情況,人家說可以辦。

無論是所長還是辦案民警,二人都在反復強調(diào),讓李女士去法院起訴房客賈燁進行維權。但李女士很苦惱,因為所長所說的社保局劉曉云,她根本就找不到——如今早沒了社保局,李女士又先后跑了蒲城縣養(yǎng)老保險經(jīng)辦中心和醫(yī)保局,兩家單位均查無此人。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前往蒲城縣養(yǎng)老保險經(jīng)辦中心了解情況,該中心負責人介紹說,2019年,社保局撤消,他們現(xiàn)在叫養(yǎng)老保險經(jīng)辦中心,專門負責靈活就業(yè)人員和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醫(yī)保則分出去成立了醫(yī)保局。李女士所說托人辦的是陜煤集團的職工養(yǎng)老保險,首先陜煤集團是省屬企業(yè),蒲城縣是管不上的;其次李女士不符合辦理職工養(yǎng)老保險條件;再者,他們單位從未有過叫劉曉云的工作人員,她也沒見到警方拿著公函來調(diào)查過這件事情。

>>律師說法

警方不能僅將房客的戶口遷出了事

現(xiàn)在,李女士迫切地想知道,賈燁的行為是不是詐騙?警方不予立案對不對?如果騙子連警察都騙了,自己又應該再找誰說理去?就此,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咨詢了法律人士。

 >>辦事人是否涉嫌詐騙?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辦事人通過托關系或者“能人”花錢辦理,這一做法本身就是違規(guī)的,而房客及相關人員明知違規(guī)卻不惜收取房東好處費,不禁令人質(zhì)疑房客與相關人員主觀具有詐騙故意,涉嫌詐騙。如果真像警方所言,有社保公職人員幫忙辦理過此事,社保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利,那么社保公職人員系涉嫌詐騙的共犯。倘若此事辦成了,他們無外乎是通過造假、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核通過。而對于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都有懲處辦法。如果房東真的領到了社?;?,那么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套取國家資金(社?;穑┑姆韶熑?。

 >>警方被假資料蒙騙該咋辦?

趙良善表示,當?shù)鼐椒Q“無法肉眼看出房屋買賣合同真?zhèn)危奖患儋Y料蒙騙”,這是推卸責任的說法。這也映射出警方只審查書面材料導致的漏洞,如落戶時能與原房主核實或是實地考察房屋情況,就能避免此類事件發(fā)生。

趙良善認為,就本事件而言,警方不能僅將房客的戶口遷出了事,否則會助長造假風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20條規(guī)定,不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的、假報戶口的、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可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不予立案是否妥當?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股權合伙人胡超奇律師認為,詐騙犯罪,從法律理論上來講,一旦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人的財產(chǎn)就構成犯罪既遂。但是在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中,都把案發(fā)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shù)額計算。這樣規(guī)定,盡管可能與法律理論有悖,但是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房客編造能夠為房東辦理國企單位社保的虛假事實,騙去了房東7萬多元,已經(jīng)構成了詐騙罪。但是鑒于其在案發(fā)之前已經(jīng)退還了房東被騙款額,房東所說還有一些請吃花銷沒退的部分,這部分數(shù)額可能已經(jīng)不足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所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反之,房客不接受退款,那辦事人是要被追刑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