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派到緬甸貼墻磚,工作期間意外從高空墜落致殘,雇主在支付醫(yī)療費后就拒絕再賠償,還否認雙方有勞務關系,東莞一男子憤而告上法庭。
東莞第三法院經(jīng)審理此案,綜合該男子提交的相關票據(jù)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認定其與東莞某公司存在勞務關系,并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該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因該公司已注銷,兩股東存在沒有通知已知債權人和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為,法院最終判決兩股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該男子18萬余元。
案件情況:
受聘到緬甸工作受傷,雇主拒不賠償不認賬
2016年7月,楊某等6人經(jīng)人介紹,由東莞市文某裝飾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文某公司)派送到緬甸一廠房,從事貼外墻磚等工作,其間楊先生意外從高空墜落,后被轉送回國內(nèi),在東莞某醫(yī)院手術治療3個多月才出院。
在支付醫(yī)療費后,文某公司就拒絕再賠償楊某其他費用。于是,楊某將東莞榮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文某公司訴至法院。后因文某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注銷,楊某便申請追加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兩名股東為被告,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33萬余元。
楊某表示,文某公司以商貿(mào)為由聘請他們,說是去緬甸經(jīng)商,去到后對方卻將他們交給榮某公司在當?shù)氐膹S房從事超強度苦力勞動,粘貼廠房外墻磚。他們因身無分文,只好掙錢保命回家。直至一個月后,他在工作中因原搭建結構架整體垮塌,從高空墜落受傷,后被送到當?shù)蒯t(yī)院治療。之后,公司又將他轉送回國內(nèi),在東莞某醫(yī)院手術治療了幾個月才出院。
經(jīng)鑒定,楊某腰椎體壓縮性骨折經(jīng)內(nèi)固定術后,構成十級傷殘,左側脛腓骨骨折經(jīng)內(nèi)固定手術治療后致左踝關節(jié)功能喪失,構成十級傷殘。
對此,被告榮某公司、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兩名股東均否認與楊某存在勞務關系,表示沒有聘請楊某,沒有墊付過他的醫(yī)藥費,也沒有和他結算過勞務款項。
法官說法:
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務關系,公司股東被判賠18萬余元
東莞第三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某主張受文某公司聘請,到緬甸從事粘貼廠房外墻磚的工作,并在工作期間受傷,為此提交了出院小結、結算票據(jù)、電子客票行程單、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予以佐證。綜合雙方的舉證情況,法院采信楊某的主張,確認其與文某公司存在勞務關系。
本案中,楊某受雇于文某公司從事工作,文某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防護措施,導致發(fā)生楊某嚴重受傷的事故,應對楊某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楊某作為施工作業(yè)人員,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各方在該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楊某自身承擔20%的責任,文某公司承擔80%的責任,經(jīng)核定楊某相關損失后,文某公司應賠償其189360.8元。
因文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經(jīng)相關部門核準注銷登記,文某公司出具的《清算報告》上,清算組成員簽名處為被告方某、方某萍的簽名。法院認為,兩人作為文某公司股東,在清算、注銷公司過程中,沒有通知已知債權人楊某申報債權,且沒有將該公司所欠楊某的債權列入清算報告,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兩人存在沒有通知已知債權人和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為,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楊某189360.8元。
至于榮某公司,因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工程系榮某公司發(fā)包給文某公司,故法院對楊某要求榮某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