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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就能“買”愛情 脫單便利店賣的究竟是什么?

脫單便利店墻上的“脫單膠囊”

脫單便利店墻上的“脫單膠囊”

  愛情不是你想買就能買、想賣就能賣?多年前流行的《愛情買賣》,也讓不少人思考愛情究竟是否能夠“買賣”。

  近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在成都開了一家“脫單便利店”,掀起“愛情買賣潮”,在這里,愛情不但能買賣,價格還不貴,3元就能“買”到愛情。

  當代年輕人拒絕父母帶簡歷去人民公園,轉(zhuǎn)頭卻花錢把個人信息留在“脫單便利店”,這家店,究竟賣的是什么?

    便利店生意火爆

  一月撮合5對情侶

  9月10日,走進位于成都富力廣場的脫單便利店,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最先看到的就是占據(jù)了一整面墻的“脫單膠囊”。見到有人進來,工作人員熱情介紹道:“藍色瓶子是男生信息,粉色瓶子是女生信息,花29.9元投放服務(wù)費就可以將自己的信息存放在膠囊中,花3元就可以拆開膠囊獲取別人的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p>

  便利店老板姓施,人稱施兄,這位1996年出生的男生自稱是“新時代月老”。施兄告訴記者,脫單便利店是今年8月14日七夕節(jié)當天開的,第一個客人是一個女生,路過就進來留下了自己的個人信息?!吧夂芑鸨?,現(xiàn)在開店接近一個月,店內(nèi)已經(jīng)有1000多條信息,女生信息偏多,和男生數(shù)量比大約是6比4。平均每天都有近百人來‘買’信息,周末更是爆滿,全都是來找對象的?!?/p>

  在脫單便利店里,施兄看到了很多有趣的故事。有一對情侶鬧矛盾分手,男方就來便利店留下了自己的信息,放在膠囊里?!八€專門發(fā)了朋友圈,大概意思就是反正現(xiàn)在也單身了,就來脫單便利店找對象。女方看到了這條朋友圈,沖到我們店里,問她男朋友的膠囊在哪,她要買斷?!?/p>

  有的客人來店里很大方,擺明是來找對象的,但有的客人不太好意思。有一次,同寢室的4人一起來到店里,但都沒有人寫信息,說這個事無聊,只是進來逛一逛,“但之后幾天,他們都分別來店里留下了個人信息?!?/p>

  施兄告訴記者,目前通過脫單便利店撮合了5對情侶,“嚴格來說是6對,只是其中一對分手了。女方是1994年的,男方是2002年的,可能是年齡差距太大發(fā)現(xiàn)不合適?!?/p>

    有“單身狗”專注找對象

  也有人專門來考察“錢途”

  店內(nèi)共有三面膠囊墻,分別為00后、90后、80后的膠囊信息。膠囊外部寫著工作地點、出生日期、理想型等簡單的信息,購買后便可看到里面的詳細信息。

  記者花15元,在90后墻上購買了5個藍色膠囊。打開膠囊,里面有一張脫單小紙條,記錄有個人情況、自我簡介、擇偶標準等信息。記者通過對方留下的微信號,加上了這幾名男生的微信。

  不愿透露姓名的趙先生告訴記者,他是看完電影下樓時發(fā)現(xiàn)了這家店。趙先生今年25歲,用他的話說是一名“老單身狗”。以前也相過親,但他認為脫單便利店的形式更適合年輕人,“接觸的人更多,也更能匹配到符合條件的女生?!?/p>

  通過脫單便利店他已經(jīng)加了9個女生的微信,“跟3個女生見了面,其中一個比較聊得來,目前還在相互了解?!壁w先生笑著說,“就算不是談戀愛,交到新朋友也是值得開心的事。”

  申林(化名)則表示,自己去脫單便利店主要是好奇這一創(chuàng)意,想看看店鋪是如何運作的?!熬拖肟纯此窃趺从?,了解一下有沒有‘錢途’,順便留下了自己的信息?!?/p>

    律師說法#p#分頁標題#e#

  “脫單膠囊”是否涉嫌販賣信息?

  信息為自愿提交

  收取費用類似婚介公司中介費

  對于“脫單膠囊”,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有人認為有趣、好玩,也有人表達了擔憂:脫單膠囊交換個人信息,算違法嗎?是否會侵犯個人隱私?或是涉及販賣信息的問題?

  四川君益律師事務(wù)所徐斌律師表示,對于侵犯隱私的問題,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民事權(quán)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quán),比如未經(jīng)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本新聞中所描述的脫單膠囊系其本人自愿交納近30元給店主供其信息投放,應(yīng)為其自愿許可。”

  對于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徐斌表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即“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guān)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未經(jīng)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岸摰杲?jīng)營者將他人同意披露的脫單個人信息,以收取3元費用的形式提供給他人,應(yīng)該屬于類似婚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費用。”

  泰和泰律師事務(wù)所宋宏宇律師表示,根據(jù)現(xiàn)在掌握的信息和情形,不構(gòu)成侵犯隱私權(quán)?!靶畔⑻幚砟康闹饕窍嘤H,且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參與者個人信息是自愿填寫且信息使用目的、方式、范圍較明確,可以視為權(quán)利人明確同意處理信息。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的范圍內(nèi)合理實施的處理個人信息行為,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p>

  宋宏宇同時提醒,如果沒有按照明示的方式處理信息或者處理信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處理信息,則可能構(gòu)成侵犯隱私權(quán)。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彭驚 攝影報道